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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126(4.1.15)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部分 机动车维修

一、办事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按行政区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行政许可。
   2、经营者到辖区运管所进行开业前咨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领取《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相应类别申请的《维修经营条件审核表》(各一式三份)。
   3、经营者对照国家标准“开业条件”完善各项条件,认真填写《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相应类别申请的《维修经营条件审核表》(各一式三份)。
   4、经营者在向辖区运管所提交《申请表》和《审核表》的同时,须按“开业条件”提供有关人员条件、设备条件、管理制度、场地证明等相关资料。
   5、辖区运管所收到经营者开业《申请表》和《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并派人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6、辖区所初审后,符合开业条件的在相应类别申请的《维修经营条件审核表》上签注审核意见;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并填发《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完善开业条件通知书》。
   7、辖区运管所签注审核意见后,将开业《申请表》和《审核表》及相关资料交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维修管理科进行审批。
   8、市运管处维修管理科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经营者持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交通部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国家标准GB/T16739.1.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5、国家标准GB/T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6、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陕交运发[2005]115号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
   三、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本。
   四、办理地点
   市区经营业户在宝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维修管理科办理(市中山东路258号二楼)。
   五、办事承诺
   严格遵守市处制定的服务承诺规定和许可法规定的办理期限及交通部令、省运管局文件规定的要求。
   六、投诉方式
   投诉人来单位投诉、电话投诉或信函投诉均可。
   七、联系电话:(0917)3512191、3513965。
   八、表格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表-表1.
   经营条件审核表2-1
   经营条件审核表2-2
   经营条件审核表2-3
   经营条件审核表2-4
   九、问题解答
   经营者可以上网查询有关政策规定,也可来市处由处领导、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工作人员依据办事依据等有关规定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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